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检说民法典|电梯、楼道广告的收益,到底给谁?
时间:2026-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很多人每天坐电梯、走楼道,看着引人注目的广告,心里都会有个疑问?

这些费用,到底给谁了?是物业呢?还是业主呢?

今天,检察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大家讲清楚:这笔钱,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法律明确: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Q & A

简单大白话

只要是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扣除必要成本,剩下的全部归业主!

具体包含大家最关心的四类收入

1

电梯内、楼道、单元大厅广告收入。

2

小区围墙、公共区域广告牌收入。

3

小区摆摊、临时摊位、活动场地出租收入。

4

小区公共车位、地面停车位出租收益。

这些,通通不是物业的“自留钱”。

业主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帮你划重点。

有权看账

业主、业委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开告示。

有权分钱、有权使用

公共收益结余资金,可以用于:小区设施维修、绿化养护、抵扣物业费、业主分红等。

有权维权

物业长期隐瞒、侵占、挪用公共收益,业主可以依法投诉、起诉维权,检察机关也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支持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


检察官提醒

小区是大家共同的家,公共收益归属于全体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明确法条守住了老百姓的“家门口权益”。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居民群众,学法懂法不吃亏,合法权益大胆维!遇到小区公共收益不公开、被侵占的情况,要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北新区滨河西路 邮编:342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