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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每天坐电梯、走楼道,看着引人注目的广告,心里都会有个疑问?
这些费用,到底给谁了?是物业呢?还是业主呢?
今天,检察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大家讲清楚:这笔钱,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法律明确: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Q & A
简单大白话
只要是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扣除必要成本,剩下的全部归业主!
具体包含大家最关心的四类收入
1
电梯内、楼道、单元大厅广告收入。
2
小区围墙、公共区域广告牌收入。
3
小区摆摊、临时摊位、活动场地出租收入。
4
小区公共车位、地面停车位出租收益。
这些,通通不是物业的“自留钱”。
业主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帮你划重点。
有权看账
业主、业委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开告示。
有权分钱、有权使用
公共收益结余资金,可以用于:小区设施维修、绿化养护、抵扣物业费、业主分红等。
有权维权
物业长期隐瞒、侵占、挪用公共收益,业主可以依法投诉、起诉维权,检察机关也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支持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
检察官提醒
小区是大家共同的家,公共收益归属于全体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明确法条守住了老百姓的“家门口权益”。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居民群众,学法懂法不吃亏,合法权益大胆维!遇到小区公共收益不公开、被侵占的情况,要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