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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触犯刑法吗?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老赵刑满释放后一直未能找到正当工作。同年8月,他萌生了偷鸡的念头。8月28日晚,老赵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某乡镇,在该乡镇两处果园内盗窃土鸡12只。当其准备继续行窃时被人发现,老赵随即逃离现场,摩托车和窃得的鸡遗留在原地。
次日,老赵在散步时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摩托车,便将该车骑走。9月5日晚、9月8日晚,老赵又先后三次前往某县三处果园,盗窃土鸡共计12只。9月9日上午,老赵将该12只鸡在某市场出售,获利415元。当日下午,老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认定,被盗的24只鸡和1辆摩托车共计3549元。
老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老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后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老赵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多次盗窃的情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屡教不改,无论涉案财物数额多少,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赵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连续实施盗窃行为,性质恶劣,必将依法受到惩处。
任何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无论价值高低,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切莫轻视“小偷小摸”,违法必究、追责到底,才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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