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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公司的钱,暂时借用一下”
“等我有钱了再补上就行”
……
看似“聪明”的操作
实则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小波担任某公司销售部经理。2022年年底,小波因高额消费欠下大量债务且无力偿还,遂萌生挪用公司货款的念头。
随后,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可挂账的大客户订单、以公司挂账出货等方式,将公司货物私下售卖,所得货款未向公司上报,也未上交公司,而是用于个人开支,以此挪用公司资金。经该公司与小波共同统计确认,小波挪用的公司货款共计42万余元,其中10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鉴于小波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还了挪用的全部资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最终,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小波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帮老板“暂时保管”公司钱款也算犯罪吗?
若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且擅自使用,即使老板默许,仍可能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后主动归还,能免予处罚吗?
在公诉前主动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职场人,尤其管理者,需从“小波案”吸取教训:职务便利是责任非谋私工具,公权私用必触法;消费要理性,债务别“拆东补西”,挪用公款“填窟窿”终受惩。
虽小波自首退赔获轻判,但案底影响深远。触碰法律红线后,主动悔改是正途,守“不贪不占”操守才是护前途根本。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