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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一男子因 “有偿刷评” 获刑!
时间:2025-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好评返现5元!!!”这样的 “定制评论” 服务于如今的我们已经再常见不过。想让商品排名升就刷好评,想让对手排名降就写差评,这也衍生出了一条以“评价”牟利的产业链。


案情回顾

阿聪在寻乌开了个工作室,在经营期间为境外某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家提供制定商品的“好评”、“差评”服务。

具体怎么弄呢?首先他加商家微信接活儿,商家会告诉他要操作哪个商品。接着阿聪要么自己注册平台的买家账号,要么直接买现成的买家账号,用这些账号去下单买商家指定的那款商品。

等交易完成后,他就按商家的要求来——商家想让商品排名往上走,他就写 “好评”;商家想搞垮竞争对手、让对方商品排名掉下去,他就写“差评”。最后商家要看评论确实成功留在平台上了,才会按完成的订单给阿聪付佣金。


经核实,阿聪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购刷评价1008条,非法获利共计47688元。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认定阿聪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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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阿聪通过有偿帮境外商家刷评控评赚佣金的行为,其实是破坏电商公平秩序、误导消费者,已涉嫌违法!在此提醒:无论是个人还是商家,都应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底线。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线索,广大群众也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和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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