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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掰手腕”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时间:2025-09-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这句警示语在宣传栏上、网络上等随处可见。然而,仍有人在酒精作用下,因游戏的输赢问题失去理智,将“掰手腕”升级为“故意伤害”案。

回顾

2024年4月24日晚,小谢饮酒后在寻乌县一家商行内喝茶聊天。不久,同样饮酒后来买烟的小辉见小谢也在,便以拍肩的方式向其打招呼。小谢见状回应道:“拍什么?不用拍!既然力气这么大,咱们来掰手腕。”

随后二人在商行内展开掰手腕比拼,赛后双方均不服气,继而相互咒骂。商行老板见此情形察觉不妥,立即上前劝阻,并将二人带至店外。不料二人到店外后仍未停歇,继续相互咒骂,很快在店门口扭打起来,导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司法鉴定,小辉右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小谢的损伤程度则为轻微伤。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查明,二人本为同村好友,因饮酒后的一时冲动导致了伤害的发生。考虑到小谢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支付小辉的住院费用并获得了小辉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县检察院经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进行公开听证,最终依法对小谢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随后,县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 机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建议给予小谢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被公安机关采纳,体现了 “违法必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轻则致人受伤,重则可能危及生命。在法治社会,人人都要守法。动手打人不仅要坐牢,还要赔偿对方的医药费、交通费等损失,对自己也是很大的负担。

借此机会提醒群众,遇事要冷静,学会控制情绪,做事前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一时冲动,毁了自己也毁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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