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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子空地旁放置的别人的东西
自己能不能随意处置?
注意了!
案情回顾
2019年,一个叫大龙的男子在寻乌县做项目,租用了大春哥哥的场地和他的一间板房。项目结束后,因为有些设备比较大、不方便运走,大龙就把一辆洒水车和其他器械继续放在那里。大春看到洒水车一直停放在自家板房旁边的空地上,就打起了它的主意——他想把这辆车当作废铁卖掉换钱。他好几次向大龙提出想买这辆洒水车,但每次都被大龙明确拒绝。
没想到,2021年6月,大春竟然私自雇了一名切割师傅,直接把那辆洒水车切割拆解了。
第二天,他把拆成一堆废铁的车卖给了寻乌县一家废品回收站,从中赚了一万多元。直到2024年9月,大龙回到寻乌打算取回设备,才发现很多器械都不见了,怎么也联系不上大春一家人,于是果断报了警。
大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大春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念一动,牢门近一寸。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无论价值几何,都不可视为己有,更无权处置变卖。面对财物保持理性和法律的敬畏,才是避免犯错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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