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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丨遛狗不栓绳,伤人谁担责?
时间:2025-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饭后逗猫遛狗,更是不少人的惬意选择。但个别宠物狗主人以省事、关爱狗狗为借口,遛狗不拴绳、纵容宠物狗随地大小便,不文明饲养现象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时有发生。


小赵平时非常喜欢小动物,看见同事家新出生的小狗很可爱,便抱了一只回家自己养。小狗在小赵的悉心照顾下茁壮成长。在小赵眼中,自己的狗性格温顺,就算不拴绳也不会乱咬人。为了让狗能自由自在四处蹦跶,小赵遛狗从来不栓绳。某天晚上,小陈骑电动车经过时,小赵的狗突然蹿出,狂吠不止并上前追咬;小陈在慌乱中加速行驶,结果撞上路边树木,导致左手骨折。

小陈可以要求小赵赔偿吗?

在该案例中,小赵遛狗不拴绳,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小狗突然蹿出追咬小陈,导致小陈为摆脱追逐而撞上树木受伤,小赵的行为与小陈的受伤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小陈为摆脱狗的追逐加速行驶属于正常反应,并非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所以小赵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检察官提醒

宠物是人类的朋友,给生活增添了许多欢乐,但这份欢乐不应建立在对他人安全的漠视之上。作为饲养人,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责任,既是对宠物负责,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负责。请每一位宠物主人都绷紧“责任弦”,用规范饲养守护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让宠物带来的温暖不被纠纷和伤害冲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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