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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售卖自制药酒,小心违法!
时间:2025-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假药不仅无法治愈疾病,更可能对群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针对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相对不起诉案件发出检察意见,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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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曾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批准上市文号的情况下,将其在家中自行泡制的药酒灌装成“七草七花露”对外销售。

寻乌县某村卫生所经营人员赖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曾某自行泡制的“七草七花露”无药品批准和上市文号的情况下,仍将该药酒充当药品出售给看病的患者。经相关部门鉴定,该“七草七花露”为假药。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曾某、赖某虽然生产销售了假药,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考虑到曾某、赖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未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遂向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该局采纳检察意见,对曾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赖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未销售的假药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二人已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论是生产或者销售假药,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假药,不参与相关活动,对于声称“特效药”“祖传秘方”等夸大疗效的药品,务必保持警惕,切勿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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