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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那些在野外自由生长的 “三有动物”,背后有法律的坚实守护,禁猎期更是它们的 “安全屏障”。可有人就是明知故犯,大刘的经历就是个例子。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正值法律规定的禁猎期间,大刘却在寻乌县项山乡动起了手脚。他拿着从网上淘来的电子诱鸟器,再配上自己捣鼓的陷阱,一番操作下来,就把一只“米鸡子”(学名“白胸苦恶鸟”)和一只“雉鸡”(学名“环颈雉”)收入囊中。这俩小家伙可是货真价实的“三有动物”,结果全成了大刘的盘中餐。
才过了一个月,大刘的手又痒了。这次他换了装备,用捕蛇笼逮住了一条“楠蛇”(学名“滑鼠蛇”)。这蛇同样在“三有动物”的保护名单上。他没自己吃,反倒以80块钱的价格卖给了别人。
不过好在,事后大刘回过神来,明白自己干了违法的事儿,主动找公安机关自首了。
大刘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大刘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大刘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五千元,对大刘的诱捕器一套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元依法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楠蛇”身价八十元,法律红线价更高,“三有动物”受保护,不是你家“菜谱”随便补!捕猎贩卖等于给人生“加刑”套餐!电子诱鸟器再智能,也智能不过法网监控;捕蛇笼再隐蔽,也逃不过“牢笼”警告!主动自首是悬崖勒马,别等东窗事发才明白:一口野味下肚,两行悔泪锁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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