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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信吗?
曾经的房地产公司经理
竟然借着
“低价卖车位”的由头骗钱!
大家可得擦亮眼睛
别一不小心就房财两空
案情回顾
事情是这样的,赣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寻乌县甲小区的开发商。不过这家公司早在2014年就申请破产了,之后由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陈某呢,以前是这家公司的总经理,2023年4月离职,5月18日办了工作交接。
小区业主凌某,在2023年3月的时候,听陈某说能从他那儿买到小区里的低价车位,不过得把钱打到陈某个人账户上。凌某选了一个车位(市场价9万)和一间杂间(市场价2.65万),陈某说打包一起卖5.2万。两人说好先付一部分钱,签合同后再给尾款。于是凌某在2023年3月25日和6月4日,一共给了陈某4.2万。
但陈某压根没把这钱告诉公司的资产管理人,也没上交,对凌某总是拖着不签合同,就只是安排公司人员给凌某的车开了临时通行权限。而这4.2万,全被陈某用来个人开销、还债了。
事情败露后,陈某自己主动投案了。他的亲属赔偿了凌某3.2万元,凌某也写了谅解书原谅陈某。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到法院。考虑到陈某有自首、认罪认罚这些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大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还得到了谅解,建议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法院全部采纳该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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