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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跨县非法倒卖液化气,被判刑!
时间:2025-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液化气瓶里面装的液化石油气

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害极大

相当于一颗“移动炸弹”

一旦发生意外

将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老彭得知广东省平远县的液化气比寻乌县的液化气更便宜,明知自身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情况下,在寻乌县某乡镇收集液化气空瓶,驾驶其本人灰色微型厢式货车,到广东省平远县某气站充装液化气,随后非法运输至寻乌县进行售卖,且送货上门,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老彭非法经营液化气数额共计2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7万余元。

老彭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瓶装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老彭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清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老彭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安全用气三要三不要

一要看资质,正规燃气站点须公示《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二要查钢瓶,扫码核对气瓶电子标签信息,拒绝“黑气瓶”;三要勤举报,发现无证经营、违规运输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同时做到“三不”:贪便宜购买来历不明燃气,私自改装燃气设施,乘坐搭载液化气罐的普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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