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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抱侥幸心理多次偷电瓶
结果……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6日凌晨,小王开着无牌车摸黑至寻乌县某乡镇工地,用工具硬撬开大牛的铲车,偷走两块骆驼牌电瓶藏匿。尝到甜头后,7月23日深夜,他又骑无牌摩托车到寻乌县某乡镇水口路段,把老马挖机上的威臣牌电瓶拆走。更猖狂的是,第二天凌晨他竟杀了个回马枪,把老赵工程车的两块电瓶也顺走了!最后小王把6个电瓶当废品出售,获利726元。经寻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6个电瓶总价为3064元。
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小王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不是发家致富的手段,“盗”此为止才是坦途。同时也要注意好个人财产的保护,可通过安装防盗盖板或外接保护网的方式加固电瓶,一旦发现有物品被盗,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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