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蜂”险勿碰!四男子偷马蜂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5-03-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什么是马蜂呢?

马蜂又名为胡蜂、蚂蜂或黄蜂

是一类具有社会性行为的昆虫

以群居生活为主

它在自然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既是植物授粉的好帮手

又是许多害虫的天敌

案情简要


马蜂,谁敢招惹?甭说,还真有人敢!马蜂具有经济价值,成为有些人眼中“黑色利益”的目标。2024年9月,李某某探知有一个养殖马蜂的地方,然后与谢某某、李某某、古某某合谋携带工具前往邝某某的茶山,将蜂箱里的马蜂窝切割放入蛇皮袋带走。后续,李某某把蜂蛹卖到广东一地,共售得人民币2470元,李某某分得970元,其他三人各500元。

本案中,李某某、谢某某等4人均属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寻乌县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李某某、谢某某等4人不起诉。同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李某某、谢某某等4人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作出行政拘留、收缴违法所得24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马蜂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盗窃马蜂的行为会破坏生态平衡,导致害虫泛滥,影响农林生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马蜂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行为本身存在人身危险性,切勿心生贪念,远离“蜂”险。



版权所有: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北新区滨河西路 邮编:342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