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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一男子“自学成才”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
时间:2025-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制的物品。非法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都受到法律的惩处。

2023年11月,王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款老式射钉枪、射钉、钢珠等并进行改装,用于打鸟或射杀其他动物。

改装后,王某不满意试用效果,便将该枪支拆散后放置在楼梯杂物间,未再使用。直到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时,才主动将枪支组装好交出。

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的枪支类型。

王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采用组装配件方式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制造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


提问

非法制造是指的什么?

回答

所谓的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

提问

非法制造枪支有哪些?

回答

射钉枪、气枪、火柴枪、水弹枪、仿真枪、击发器等属于非法制造枪支,一旦达到相应标准,被公安机关鉴定为枪支,将受到同样严格的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枪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私自购买配件组装枪支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屡次不鲜,但仍有些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购买配件材料。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制造枪支属于犯罪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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