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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鱼”
取之有道!
寻乌一男子趁夜黑风高,禁渔期带着电鱼机在某河道内电鱼,没成想触犯了法律。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4日,邝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捕捞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内驾驶塑料船携带电鱼工具,在寻乌县某村河道内非法电鱼。邝某某共捕捞到草鱼、鲤鱼等鱼19.4斤。邝某某在电鱼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为更大范围普及法律知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检察官与法官沟通协商,将该案庭审现场搬到邝某某所在村的文化广场上,让村社干部群众在现场旁听受教育。后法官当庭对该案判决,邝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鱼虽鲜美,但捕捞水产品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请广大群众不要为了口腹之欲,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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