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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大强在寻乌县经营一家废品回收店。2024年1月至4月,陈某某、李某某(已另案处理)多次在寻乌县各个沙场盗窃电缆线、电机、电瓶、废铁等物品,并将盗窃得来的物品分批次送至大强的废品回收店进行销赃,且时间多为凌晨时分。
大强为赚取差价利润,在明知这些物品是违法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先后五次将电缆线等物品进行收购处理,并支付给对方744元。
经认定,陈某某、李某某盗窃的电缆线、电机、电瓶等物品市场价值2734.45元。
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大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收购废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对来路不明的物品应拒绝收购并及时报案至公安机关,切莫贪图小便宜而触犯法律。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