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单位;
2.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妇女联合会;
4.工会。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1.拨打110报警电话;
2.直接前往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时简明扼要地说明情况,包括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加害人的身份及受害情况。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鉴定报告或伤情鉴定证明、照片视频或录音等影响资料、邻居或亲友的证言、当地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
2.向相应行政区划内的法院提交正式的起诉状,并附上相关证据。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1.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证据证明正遭受家庭暴力或有被家暴的现实危险。
2.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含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