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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网上购买了车载电子标签(OBU)绑定一虚假小型汽车车牌用于高速公路ETC(不停车收费系统)通行扣费。
2023年7月17日,石某驾驶一重型6轴半挂车使用该车的车载电子标签识别后,从河北涿鹿站上高速往江西方向行驶。
2023年7月19日,以虚假小型汽车车载电子标签识别进入江西永修站,于2023年7月20日在江西省寻乌县南桥西站下高速,本次实际缴纳高速通行费234.53元。
2023年7月28日,石某再次驾驶该重型6轴半挂车从河北涿鹿站上高速往江西方向行驶。以同样的方法在江西省寻乌县南桥西站下高速,实际缴纳高速通行费174.8元。
经统计,石某驾驶的车型从河北涿鹿站至江西寻乌南桥西站的单程高速通行费应为4755.74元,石某使用虚假的车载电子标签识别两次实际缴纳通行费仅409.33元,非法获利9102.15元。
石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9102.15元通行费,取得了江西省瑞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
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石某犯诈骗罪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将会影响征信,严重的将涉嫌违法犯罪,如发现有逃费行为,可向任意收费站举报。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有些“小聪明”使不得,诚信出行,人生之路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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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