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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捡漏”,寻乌这名盗贼栽了!
时间:2024-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砸窗也不撬锁

只是随手拉车门“碰运气”

没想到竟然获得了现金“大礼包”

但自己却也喜提一张

三个月的“牢饭体验卡”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30日,王某驾驶电动车在县城附近闲逛。当骑行至某别墅区时,发现一车库门未关,且车库里面停放有一辆越野车。

王某见车库无人,便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越野车内,并将该车内存放的3100元现金盗走并迅速离开现场。

4月2日,王某在寻乌县长宁镇一汽修店内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了1300元。

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停车后务必检查车窗门锁是否关闭,确认上锁成功后再离开。其实“拉车门”盗窃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属于可防性案件。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贵重物品随身带,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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