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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
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初,潘某某(未满16周岁)伙同他人从某茶行盗得一瓶飞天茅台白酒。随后潘某某想把该瓶飞天茅台白酒出售换钱,因其系未成年人,便委托其朋友刘某(另案处理)联系某回收中心的老板古某。
古某为获取利润,在明知刘某出售的飞天茅台白酒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委托其朋友陈某某(已判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币1800元进行收购。随后古某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将该瓶飞天茅台白酒进行出售,古某因此获利人民币800元。
寻乌县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古某不起诉。检察机关对古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古某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对古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追缴非法获利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并将案件移交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
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通过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把行为人移送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消除追责盲区,确保“罚当其错”,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有效维护司法执法公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贪图便宜进行收购,这种购买犯罪所得的“销赃”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再次提醒大家,购买物品要通过正规途径,切莫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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