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检察动态 | 检察新闻 | 检察风采 | 理论研讨 | 媒体播报 | 以案说法 | 科技强检 | 联系我们
案情简介
阿强怀疑妻子阿珍与阿彪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某日下午,阿强联系不上阿珍,便前往阿彪家寻找,寻人未果便让阿彪电话联系阿珍。阿彪未答应,阿强便自行离开了。
阿强在县城内转悠两个小时之后,又来到阿彪家,看到阿彪家大门敞开着,便将阿彪放在客厅桌子上的手机装进口袋后离开。
阿彪回家后发现手机不翼而飞,随即报警。民警查看监控后锁定阿强便是偷手机之人,于是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认定总价为763.30元。
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阿强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户”,是指个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它对于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家庭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以“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是行为犯,不受数额及次数限制,只要实施入户秘密窃取行为就构成犯罪,如在室内使用暴力,极易转化为性质更严重的入户抢劫。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