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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一男子偷三轮摩托车,判刑!
时间:2024-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小刘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小刘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偷盗取财不可取,做人要脚踏实地,切莫因一时贪念追悔莫及。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盗意识,尽量规范停放交通工具,或者停放在有监控的地方,养成停车拔匙、随手上锁的好习惯,避免给犯罪分子实施盗窃的机会,保护好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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