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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小春、小宝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小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小玉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小宝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问
公民哪些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是偷越国(边)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偷越国(边)境行为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触犯了国法;偷越后针对我国居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更是对同胞感情的伤害!每个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在此郑重提醒滞留境外涉诈人员:尽早迷途知返,回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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