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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女子偷了“200多块”,被判五个月!怎么回事?
时间:2024-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行为侵害的不只是被害人的财物,还可能造成潜在的人身伤害。


2023年11月1日19时许,严某某在寻乌县某商店买东西,见同在店里购物的陈某某上衣口袋有一部手机,便产生了将手机占为己有的想法。于是严某某趁陈某某在挑选物品时,走到陈某某身后,右手搭在她身上,左手伸进她的左上衣口袋把手机偷了出来,尔后逃离现场。

陈某某在回家途中发现自己的手机不翼而飞,随即报警。民警在查看监控后传唤严某某,当场查获并扣押被盗手机。

经寻乌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33元。

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朋友,在人员复杂的场合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看好自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特别是现金、手机等,不要让“扒手”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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