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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摊经济”的兴起,摆摊的人越来越多。
近日,寻乌两名女子因摊位问题,从口角升级为动手。
案情回顾
某日,小吴在寻乌县一三岔路口附近摆摊,其暂离摊位取货回来后,发现小兰紧挨着也摆起了摊子,还售卖一样的商品,二人便争吵起来。吵着吵着便动起手来,小吴用头盔击打小兰头部和身体,小兰随手拿起摊边的一张藤椅进行反击,小吴抓住藤椅腿一把将小兰摁倒在地,造成小兰脚部受伤。经鉴定,小兰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小吴自首并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了小兰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小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地摊经济需要“烟火气”,而不是“火药味”。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大家都是小本生意,经营本就不易,同行之间更应该互相理解,而不是互相置气、拳脚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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