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一男子酒后持刀伤人,判刑!
时间:2024-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寻乌两名男子酒后因琐事互相大打出手……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23日晚上10时许,阿斌、阿龙等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一同坐车前往寻乌县某酒吧。

途中,阿斌和阿龙因琐事发生口角,到达酒吧后,阿斌便独自离开了。之后,二人又继续在微信上互相挑衅。

2022年11月24日0时许,阿斌来到酒吧的一楼大厅找到阿龙,两人再次发生口角。随后,两人互相推搡至酒吧附近停车场,并使用拳头殴打对方。

阿斌从衣服口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了阿龙的左手上臂。经鉴定,阿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阿斌赔偿了阿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同时,阿斌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阿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打架是一件“双输”的事情,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遇到矛盾纠纷,应该控制好情绪,心平气和地沟通,用合理合法的方法解决问题。一时的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民事赔偿,甚至刑事处罚!


版权所有: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北新区滨河西路 邮编:342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