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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一男子因私自采河砂被判刑!
时间:2024-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经批准擅自采砂

你知道吗?

这个行为违法了

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

水流动态平衡

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

在河道非法采砂

掏空防洪工程基础

降低堤防控水能力

破坏河床结构和水流动态平衡

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11月,小木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用机械设备在寻乌县桂竹帽镇一水库采挖河砂5540立方米,并将清洗后的1150立方米河砂卖给了寻乌县某公司,非法所得92000元。后面,小木又将剩余的近100立方米河砂作为工资抵扣给清洗河砂工人小黄。

经寻乌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小木非法采挖的5540立方米河砂价格为人民币346250元。



本院认为,小木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河砂5540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小木具有自首、主动退缴非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经依法提起公诉,小木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河砂属于矿产资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河砂是天然石英砂,属于矿产资源分类中的非金属矿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河砂属于国家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好河砂资源,不得私自在河道管理范围采挖河砂。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违法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侵权责任,为非法采矿行为付出“双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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