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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检说法】境外高薪“好”工作,等你来!
时间:2023-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份,赵某甲通过一则到缅甸务工的网络招聘广告联系了一不明身份男子,并与赵某乙、卢某某、谢某某(未归案)商议四人一起前往缅甸务工,并由赵某甲负责安排行程与对方联系。

在对方安排下,赵某甲、赵某乙、卢某某、谢某某四人于2020年3月30日从云南省孟连县边境通过走山路的方式非法出境到达缅甸境内。


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赵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赵某乙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卢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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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国(边)境体现的是国家主权,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且偷越者在国外没有合法身份,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自身安全、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广大市民理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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