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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检说法】非法狩猎,猎的竟然是自己!
时间:2023-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

本地非法狩猎时有发生

在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大后

仍有许多人抱着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

该类事件屡禁不止

以案说法 以案为鉴




案例一

2023年8月13日,陈某某为给家人补身体,在禁猎期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与曾某某、谢某某相约一同在寻乌县南桥镇使用气枪猎捕野生鸟类,后陈某某将猎捕得的2只野生鸟类带回家处理。

案例二

2021年8月7日,钟某某、谢某某为自己食用,在禁猎期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使用捕鸟网、诱捕器在寻乌县晨光镇、菖蒲乡猎捕到7只野生鸟类。

经鉴定,其中6只为白胸苦恶鸟,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1只为黑水鸡,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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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以上涉案人员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依法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禁猎区

寻乌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每年的4至11月为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各类枪支、爆炸物、毒药、捕猎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者诱捕装置、猎套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猎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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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我们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看似小小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对生态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更可能会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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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也是保护自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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