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以上涉案人员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依法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禁猎区
寻乌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每年的4至11月为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为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各类枪支、爆炸物、毒药、捕猎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者诱捕装置、猎套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猎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