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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检说法】警惕!2023年以来,寻乌55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3-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危险

驾驶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观念深入人心

但仍然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心理

安全意识差

法律观念淡薄

截止日前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因“醉驾”

引发的危险驾驶案达55人

同比增长266.67%




?下面给大家分享寻乌县发生的真实案例


案例


2022年11月16日晚,汪某某醉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宁镇果欣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1mg/100mL。

2023年1月9日傍晚,处于被取保候审期间的汪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寻乌县长宁镇滨河西路时与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汪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途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2mg/100mL。


汪某某于2023年1月9日被民警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后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汪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案例二




2022年10月3日晚,吴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到亲戚家吃晚饭,吃饭期间吴某某喝了半杯多的药酒和2瓶啤酒。饭后吴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往教师村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吴某某带至寻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48mg/100ml。




因吴某某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于2023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法条链接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与“罪”相连

“驾”与“家”同重

切忌侥幸心理

珍爱生命

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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