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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由于江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经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经法院判决,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增强防范意识,切忌侥幸心理。如遇到合同诈骗的情形,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及时收集巩固相关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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