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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心里怀疑对方转账的钱是不合法的,也知道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会涉嫌违法犯罪。但是当时贪图小便宜,想着给对方转下账就能赚钱,就没考虑法律后果。
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活动接受转移资金,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经统计,该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人民币100多万元,流出资金人民币100多万元,已查实系涉诈骗资金人民币40多万元。
最终何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看似轻轻松松就能赚大钱,实现一日暴富的梦想,殊不知就是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大肆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在入住“豪华牢笼”的道路上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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