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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检说法】寻乌一男子登前女友微信窃取钱财 获刑
时间:2023-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趁前女友不备

偷摸登录其微信

私自转走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钱财

触犯了什么罪?

寻乌县一男子私自登录前女友微信账号,窃取前女友账户资金3万元,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曹某某与陈某某系男女朋友时,陈某某用自己手机卡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并绑定了自己的银行卡。

后两人分手,该手机卡还放在两人合租的出租房里,陈某某便联系曹某某,告诉曹某某手机卡的位置,并让曹某某把手机卡邮寄给自己,曹某某口头上虽答应了,但却没有寄。

2021年的一天,曹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陈某某的手机卡,登录其使用过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陈某某绑定在该微信账号的银行卡内的30000元分6次转到自己的微信内,用于日常消费。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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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赣高法【2013】12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检察官提醒:

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时刻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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