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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1年4月份至2022年1月份期间,曾某共偷盗1785箱超Q面,价值人民币33010元。案发后,曾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寻乌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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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并不是一夜暴富的捷径,只有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兢兢业业的付出,才能获得属于自己的丰厚报酬。妄想不劳而获,那么收获的必是一副沉重的“镣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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