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撞死人不赔判一年?检察院抗诉加刑
时间:2019-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寻乌县检察院提出抗诉一起交通肇事案获改判,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撞死人不赔判一年?检察院抗诉加刑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21日23时许,常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普通客车,载乘被害人龙某某行驶至济广高速(寻乌县境内)某路段处,因疲劳驾驶,未确保安全,撞到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上,致龙某某及其本人受伤,被害人龙某某经送寻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常某某负全责,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依法抗诉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近亲属对判决结果强烈不满,到寻乌县检察院申请抗诉。他们认为被告人案发后未支付任何损失,连丧葬费都没有给予赔偿,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一审量刑明显畸轻。 

 

寻乌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路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途径肇事地点,未确保安全,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案发地在高速公路上,社会危害性大,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被告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被告人在肇事后,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无悔罪表现,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未得到有效化解,不具有从轻处罚条件,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属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撞死人不赔判一年?检察院抗诉加刑
 

 

名词解释 

抗 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中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审裁定 

维持对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的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撞死人不赔判一年?检察院抗诉加刑
 

 

 

撞死人不赔判一年?检察院抗诉加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不要疲劳驾驶,不要酒驾,更不要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就是善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版权所有: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北新区滨河西路 邮编:342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