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与张某甲因偷狗被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二人再次偷狗被抓,被湖南省常德市慈利县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乙也因偷狗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三人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重新干起了偷狗的行当,流窜至江西赣州各县市作案。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中旬,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与张某甲合谋到江西赣州各县市偷狗卖钱。2018年9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面包车载着张某甲流窜至寻乌县晨光镇公平村公路沿线寻找目标,发现土狗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车慢慢靠近,由张某甲打开车门用手持铁套圈将狗脖子套住拖上车,在公平村盗得3条土狗后在于都县将狗卖掉,获利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被盗3条土狗的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2018年10月份,因嫌二人拖狗太辛苦,又叫来有偷狗经验的张某乙。2018年10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开车载着张某甲、张某乙流窜至定南县岭北镇各村寻找目标,发现土狗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车慢慢靠近,由张某甲打开车门用手持铁套圈将狗脖子套住拖上车,在岭北镇各村一共盗得土狗6条,经鉴定被盗的6条土狗的价格为人民币2888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