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罪被多次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采用爬楼的方式两次入户盗窃。近日,寻乌县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盗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现年45岁的刘某在2012年至2017年间,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却仍不思悔改。2018年5月19日,刘某采用爬楼的方式进入受害人叶某屋内,盗得现金500余元、一条貔貅手链和一包芙蓉王香烟。8月23日,尝到了甜头的刘某再次采用爬楼的进入受害人叶某家中,盗得一个黑色钱包(内含现金300余元)、一台视频播放器、一台数码播放器。因刘某系累犯,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关于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检察官温馨提醒
二十岁至五十岁本是人生打拼的黄金阶段,然而总有人想走弯路,企图不劳而获。本案中,刘某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两次偷盗他人财物,等待他的是再次的铁窗生活。
检察官在这里温馨提示:幸福生活需要靠勤劳的双手去奋斗,而不是靠“第三只手”!同时也提醒各位父老乡亲:年关临近,大家都忙着收获一年的成果,一些不法分子也抱着“捞一把过年”的心理,等着收获你的成果。越是年终岁末,大家越要绷紧“防”这根弦,确保自身的财产安全、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