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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检说法】 玩大了!三男子造枪打鸟,结果...
时间:2018-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众多“剁手党”马上又要迎来一年一度的网络购物狂欢节啦,网上购物已成为了一种日常消费模式,人们只要动动手指就能够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并非什么东西都可以买。近日,寻乌三男子就因在网上购买配件组装了两支气枪,由寻乌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等徒刑。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的一天,赵某甲、谢某某、赵某乙在一起闲聊时,由赵某甲提议网购配件造气枪来玩,三人不谋而合,谢某某、赵某乙当即表示同意。2017年3月至同年7月间,赵某甲、谢某某、赵某乙分别在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并由赵某甲负责组装,谢某某、赵某乙帮忙,共同制造了两支气枪。尔后,三人将制造好的气枪用于打鸟娱乐。 

       2017年10月间,赵某甲、谢某某、赵某乙网购枪支配件的线索被省公安厅发现并将线索移交给寻乌县公安局。经公安民警在赵某甲家中搜查,现场查获气枪一支、枪支配件若干。经鉴定,查获的配件可以组装成一支气枪,且和另外查获的1支气枪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寻乌县检察院每年都会办理涉枪犯罪案件,其中,大部分不法分子都是通过网络交易购买零部件来制造枪支,这些不法分子自认为通过网络途径购买的方式就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想法是大错特错的。枪支属于国家严格管制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持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本案中,赵某甲、谢某某、赵某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定,从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共同组装二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引以为戒,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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