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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检说法」因为这只鸟!寻乌两名男子被判刑
时间:2018-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寻检说法」因为这只鸟!寻乌两名男子被判刑

  

  注意!

  

  注意!

  

  注意!

  

  就是这只鸟,寻乌两名男子被判刑了。

  

「寻检说法」因为这只鸟!寻乌两名男子被判刑

  

  白鹇(学名:Lophura nythemera),我们寻乌俗称“白寒”、“赤寒”、“野鸡”,属于大型鸡类。雄鸟全长100-119厘米,雌鸟58-67厘米。头顶具冠。嘴粗短而强壮,上嘴先端微向下曲,但不具钩;鼻孔不为羽毛所掩盖着。翅稍短圆。尾长。跗蹠裸出,雄性具距,但有时雌雄均有;趾完全裸出,后趾位置较高于他趾。雌雄异色;雄鸟上体白色而密布以黑纹,头上具长而厚密、状如发丝的蓝黑色羽冠披于头后;脸裸露,赤红色;尾长、白色,两翅亦为白色。下体蓝黑色,脚红色。雌鸟通体橄榄褐色,羽冠近黑色。白鹇已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案情回顾

  

  

「寻检说法」因为这只鸟!寻乌两名男子被判刑

  

  2017年1月份,赖某某在寻乌县丹溪乡岑峰村丹竹坑小组黄杂树坳山场用竹子、木棍和绳子制作、安装捕鸟工具,捕获到一只白鹇。之后,赖某某将白鹇以人民币1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龚某某饲养,后来白鹇在饲养过程中自行飞走了。

  寻乌县检察院以赖某某涉嫌非法捕猎、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以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处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龚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寻检说法」因为这只鸟!寻乌两名男子被判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寻检说法」因为这只鸟!寻乌两名男子被判刑

  

  检察官说法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赖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捕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龚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予以非法收购,二人均触法获刑,也告诫我们要爱护动物,知法守法,切莫为了牟利或嗜食野味非法捕捉野生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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