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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检说法」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去取钱,看法律怎么裁定……
时间:2018-09-27  作者:  新闻来源:寻乌检察  【字号: | |

  捡到银行卡,

  天上掉馅饼了?

  NO,NO,NO!

  有可能是天上掉“陷阱”

  

  

  「寻检说法」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去取钱,看法律怎么裁定……

 

  

  

  广东省蕉岭县赖某就碰到了这样的“好事”,寻乌县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赖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赖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5日上午11时许,赖某从广东省蕉岭县来到江西省寻乌县中山街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款。当准备取款时,他发现ATM机上还处在工作界面,便继续操作ATM机,分两次将被害人彭某卡里的5300元取走,随后返回蕉岭县。

  「寻检说法」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去取钱,看法律怎么裁定……

 

  法条链接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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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196条关于“数额”及处罚的规定,具体如下:

  “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数额在50万元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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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有话说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时经不起诱惑,起了贪心,做出违背良知的事情,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拾得他人信用卡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后续肆意使用,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便会触犯法律。本案中,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彭某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并分两次次取走卡内现金5300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寻检君告诉你,捡到银行卡后的正确操作姿势——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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