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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抛弃 不放弃|寻乌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
时间:2018-05-04  作者:  新闻来源:寻乌检察  【字号: | |

  近日,我院举行了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对一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抛弃 不放弃|寻乌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

 

  案件回顾 

  刚满16岁的小明(化名)受同学纠集,参与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员额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小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小明系受朋友纠集参与犯罪,案发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其家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办案检察官认为小明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启动不起诉程序,依法对小明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小明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身心健康,给他走向新生的机会,用爱心为迷途羔羊撑起一把保护伞。

  

不抛弃 不放弃|寻乌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

 

   检察人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不抛弃 不放弃|寻乌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

 

   检察官做训诫教育

 

  此次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邀请了公安、县妇联、学校等第三方共同开展法制教育和训诫。在宣告暨帮教仪式上,检察官当面向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向不起诉人小明宣读了训诫书,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告诫其在以后的生活中要遇事冷静,切忌逞强好胜,乱讲哥们儿义气,敬畏生命和法律,走好今后的人生之路。同时,检察官也告诉小明,不要有心理负担,好好表现,相关犯罪记录会依法封存,不会影响今后的人生。

  

  

不抛弃 不放弃|寻乌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

 

  认识到错误的小明非常认真地聆听教育警示训诫,表示一定会洗心革面,遇事多请教家长和老师,要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到场的小明父亲也表示以后一定会严加管教孩子,感谢检察机关给他孩子的机会。

  

  

不抛弃 不放弃|寻乌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

 

   请被不起诉人及法定代理人签署宣告笔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抛弃 不放弃|寻乌检察院举行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宣告暨帮教仪式 

  检察官提醒:

  

  青少年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正视自己的错误,勇于承担责任,在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忌逞强好胜,乱讲哥们儿义气,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不代表可以无限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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