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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随手拍” 当心侵权!
时间:2016-08-24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生活网  【字号: | |

  

  【案例1】李某见自家门口玩耍的女孩长相有些特殊,遂用相机拍下了12张照片,并以“天下第一丑女”为题,放在自己微博,同时公布的还有拍摄的时间与地点,导致女孩被人当作“怪物”。
  【案例2】刘某无意中看到闺蜜与男友在谈情说爱,遂用手机拍下两人的照片和8个录像片段,然后交由闺蜜的朋友传阅,让闺蜜被众人哄笑,精神受到打击。
  【案例3】啤酒商朱某在酒店就餐时,无意中发现6名顾客正在豪饮其所经销的啤酒,便用随身携带的摄像机拍下一大段,然后制作成广告片放在当地电视台播放,而6名顾客的食相却非常不雅。
  【律师说法】律师表示,以上这些行为构成的侵权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侵犯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朱某未经顾客许可,即拍摄并利用顾客喝啤酒的情形为自己经销的啤酒做广告,无疑当属其列。
  二是侵犯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上述公布女孩照片和住址、传阅闺蜜恋情等行为,因属未经对方许可而宣扬他人隐私,已明显当属其列。如果利用“随手拍”的影像资料对他人进行侮辱,则应当分别以侮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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