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一、负责文秘、机要文电处理、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和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工作。
二、负责院务会的记录工作及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的催办工作。
三、负责档案、保密、统计、文印及会议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院办公用品、公共设施、劳保用品及有关用品的统一购买、管理和行政值班、安全,院内综治工作。
五、负责本院国有资产的核实、登记、管理工作以及赃款赃物的管理、移送和上缴工作。
六、负责技侦大楼水电的日常维修工作和内部食堂管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八、负责枪弹管理工作,车辆的计划、上报、购置、配发及车辆的调配、使用、维修、保障工作。
九、完成好院党组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政工科
一、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大力加强干警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二、加强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加强和改进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为检察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障。
三、加强干部队伍及检察官的管理。
四、以开展“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官”活动为契机,抓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素质。
五、协助抓好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
六、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要求,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
七、抓好“星级创优”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八、加强检察人员的工资管理。
九、负责搞好检察政工调研工作。
十、负责检察新闻宣传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检察文化活动。
十二、完成院党组和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侦查监督科
一、审查办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本院自侦部门和侦查活动实行内部监督和制约。
三、刑事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和本院自侦部门的立案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发现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依法通知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对错误立案予以纠正。
四、完成检察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公诉科
一、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四、完成检察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局
一、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检察监督。
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等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检察监督。
三、直接立案侦查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四、承办由监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的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
五、负责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劳教决定的申诉。
六、完成检察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科
一、负责包括声像和高科技在内的各种技术装备的管理和使用。
二、负责对案件的证据依法进行提取、固定、检验、鉴定、鉴别、审查、复核等。
三、参与有关司法鉴定和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工作。
四、完成检察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民行科
一、对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及检察建议。
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对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于国有资产流失及危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参与诉讼。
六、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
七、完成检察长指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控申科
一、依法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自首、申诉工作。
二、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和初查。
三、承办刑事赔偿事项。
四、完成检察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警大队
一、保护检察院受理案件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监场监督。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务。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