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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生动展现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实践与成效,我们特别开设“案里案外”栏目。在这里,检察官们将褪去严肃的“外衣”,化身温暖的讲述者,用平实的语言、真挚的情感,分享办案过程中的挑战与坚持、困难与突破。
从守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温情救助,到化解复杂民事纠纷的不懈努力;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到追诉犯罪、还原真相的刑事检察,每一个故事都承载着检察人的责任与担当。让我们一起走进检察工作,感受法律的威严与温度,体悟公平正义的来之不易,见证司法为民的初心始终。
在拿到离婚调解书的那一刹,小甲(女)脸上露出了如释重负的表情。
她来访
2023年,小甲与小乙经人介绍认识。接触一段时间后,小甲小乙互生好感,最终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小甲小乙携手度过了一段幸福的“蜜月期”。随着小甲长期无受孕征兆,加之双方一直缺乏有效沟通,逐步导致日常生活矛盾不断、冲突升级,小乙从最初的温柔体贴逐渐演变成彻底的不管不顾。
2024年12月,小甲无奈下搬回娘家居住,之后两人更是毫无交流接触,婚姻关系已然名存实亡。2025年4月,不堪折磨的小甲来到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尽快为这段支离破碎的婚姻画上句点。
情意绝
“冷暴力也是暴力。”检察官在接访窗口听完小甲声泪俱下的控诉,不禁为之动容。在对小甲第一时间开展权益受损评估后,检察官向双方所在村委会了解具体情况,联系双方家庭入户听取双方诉求。
经调查,检察官发现小甲小乙都是脱贫户。小甲身体较弱,需长期服药,无生活收入。小乙平时从事快递工作,疏于对小甲身心的关爱照顾。双方婚后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支持起诉条件。
两愿离
“我想和他直接去民政局办离婚,但他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我是实在没法子了……”小甲向检察官表示,小乙对她的离婚请求漠然置之,自己对诉讼离婚程序一无所知,只能来检察机关“碰碰运气”。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依法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在检察官的建议下,法院针对此案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为当事人缩短诉讼周期。在调解现场,检察官与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疏导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双方由一开始的针尖麦芒逐步转向理性沟通。在检察官与法官的反复劝解下,小甲小乙仍无继续维持婚姻的想法。最终双方对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实现“案结事了”。
检察官有话说
司法公平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再小的案件也关系民生、民心。每一件“小案”落实在一个个具体当事人身上,或许就是“天大的事,关乎人生命运的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实现路径,就是要以“止于至善”的标准、“如我在诉”的境界,把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小案”、每一件“小事”都用心用情办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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