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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丨悬赏广告“画大饼”?检察官教你硬核维权!
时间:2025-03-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情景剧场

小张不慎将装有投标文件的公文包遗失在回家的路上,次日,小张发现后急得满头大汗,立刻张贴公告:“悬赏5000元寻物!”三天后,外卖员小刘根据公告联系上小张。当小刘满心欢喜递上公文包时,小张却变卦:“文件没被打开,本来就不值钱,给你200元辛苦费吧!”这场“缩水悬赏”该如何破局呢?

法律放大镜

悬赏广告能否“说撤就撤”?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在案例中,小刘完成寻物行为后,双方已形成法定之债。小张单方面降低酬金属违约行为,小刘有权主张悬赏金额5000元。

“必要费用”包含哪些?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里的“必要费用”不仅涵盖保管费,还包含为完成悬赏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交通费(如小刘跨区送还的打车费)

误工费(如送还物品耗费的工作时间)

专业保管费(如特殊物品的仓储费用)

但需注意:费用支出应与悬赏行为直接相关,且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标准。

维权工具箱

在生活中,若您遭遇“悬赏赖账”,请立即固定以下证据:

1.悬赏公告原件:截图需包含发布时间、发布账号、悬赏内容

2.完成行为证明:通话录音、现场见证人、物品交接记录

3.费用凭证:发票、转账记录、行程单据

4.沟通记录:微信聊天、短信等拒绝履约证据

悬赏广告非儿戏,一言既出即受法律约束!发布悬赏前需审慎评估,一旦他人完成指定行为,权利人必须依约兑现承诺,切勿心存侥幸“打折扣”。当遇到“悬赏赖账”时,我们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诚信社会需共同守护,让我们争做明礼诚信、懂法守法的“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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