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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解了一家人的燃眉之急
时间:2025-06-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一场灾祸突袭

2025年1月23日,一场悲剧发生在寻乌县乡村道路上。邱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X542县道28KM+50M寻乌县澄江镇族坑村中坑小组路段时,与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的徐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因肇事者邱某某无赔偿能力,徐某某家属不仅未能获得赔偿,还因处理事故善后事宜欠下外债,令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检察依法履职

联动救助解急困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情况,立即启动司法救助调查工作。经调查核实,肇事者邱某某系脱贫户,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徐某某家庭系脱贫户、低保户,属“司法救助助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重点救助范围,属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上下两级院高效协同,共同发力,最终向被害人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7.4万元。这笔救助金如同一场及时雨,有效缓解了这个濒临崩溃家庭的压力。

初心如磐,照亮困境之路

“我们办理的不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该案承办检察官道出了司法救助工作的深层意义。2024年以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1件,累计发放救助金35余万元,有效纾解了因案致困群众的急难愁盼。


司法救助对象要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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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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