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万象更新,寻乌检察传来喜报!
日前,在赣州市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优秀案件评选活动中,我院办理的张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获评为全市生态检察“十大优秀案件”之一。
2016年9月间,张某某通过转让取得寻乌县文峰乡上甲村柯树塘沙子角的山场。在未取得开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及铲车非法开采稀土。同年10月,非法采矿行为被矿管部门发现后,张某某将矿池用爆炸的方式进行破坏。2016年12月底,张某某又雇请他人将原来炸坏的矿池填平,并于2017年1月4日在矿池灌注硫胺水。2017年1月5日,张某某被矿管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经鉴定,张某某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304200元,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4亩,重新造林所需费用为12480元。寻乌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快捕快诉,向寻乌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还判处赔偿国家损失12480元,用于补植复绿。
为保护这方山水不遗余力
该案线索系寻乌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非法采矿案件中发现,并移送到民行部门。针对张某某非法开采稀土造成周边林地植被严重破坏,寻乌县检察院破除传统“就案办案”理念,在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犯罪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所需的植被恢复费用进行追偿。本案综合运用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项检察职能,是寻乌县首例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同时也是赣州市非法采矿类首例涉国家战略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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