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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与小布在超市购买商品后结账准备离开时,超市的安检门突然发出警报声,超市保安闻声便朝小丽和小布走来,将二人拦下并高喊“抓小偷啦!”,不问缘由和二人的反对强行对其随身所携带的背包进行当众翻查,经过翻查后发现小丽和小布二人并未盗窃任何商品。
最终通过核对购买商品及收银小票的方式,证明是因收银员工作失误未将商品中的防盗扣拆除而引起警报,小丽和小布得还清白。
对此,保安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限制行动自由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如果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有全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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