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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您解读司法领域的“诈骗”
——虚假诉讼
寻乌县检察院第二十期“寻检微课堂”开讲啦
//// 课堂现场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检察机关援赣干警高明首为寻乌县检察院干警讲授了一堂生动的反诈微课堂,对司法领域的“诈骗”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进行解读,启发干警办案思维,增强干警鉴假打假的能力。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是虚假诉讼多发领域?
1
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件
2
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案件
3
涉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虚假诉讼案件
4
涉及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虚假诉讼案件
5
企业破产或改制案件
6
社保费缴纳纠纷
7
虚假支付令案件
虚假诉讼有哪些表现特征?
原告诉请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原被告配合默契,诉讼中不存在实质对抗被告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予以认可
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庭参加诉讼
多为调解结案,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异常迅速;判决不上诉
补充证据异常
调解方案异常
涉及公司利益受损
8
申请执行非常迅速
9
多有第三人权益因此受损
10
其他不正常现象:诉讼时机异常等
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如何监督呢?
符合再审条件——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审执人员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查处
相关单位、人员存在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依法向其主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审执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更换办案人建议书
发现虚假诉讼怎么办?
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可以通过以下电话向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举报。
举报电话:0797-12309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