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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8-12-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6日上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向出席发布会的各位代表及媒体记者介绍了2017年以来该院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同时发布典型案例并答记者提问。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县委宣传部报道组、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单位,县政法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律师代表、县林业局、县水保局、县环保局等单位,同时该院还邀请了部分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新闻发布会。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军民主持。该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林卫东发布了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生态检察工作情况,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彭红园发布了3起典型案例,检察技术科科长谢小峰答记者提问。

公益诉讼、生态检察工作情况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我院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立足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2017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生态领域审查逮捕案件12件17人,批准逮捕11件16人,受理涉生态领域审查起诉案件42件48人,提起公诉32件38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态领域犯罪案件3件6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件1人,追诉3名犯罪嫌疑人。自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以来,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3件,立案17件,发出检察建议2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件。

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精准化打击,依法惩治生态领域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类型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多元化监督,建立公益诉讼多维空间。紧扣“公益”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公益诉讼多维空间。

常态化联动,构筑生态环境保护屏障。积极联合生态领域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出台方案、形成工作机制、派驻检察室等方式,构筑生态环境保护屏障。

社会化探索,提升生态检察办案效果。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融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注重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对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予以追究。

案例发布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案例一:项山风电场毁坏生态环境案。

案例二:寻乌“美团”外卖不规范经营案。

案列三:黄某朋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问答环节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
 

1、问: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答:检察公益诉讼,就是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按照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起诉对象的不同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2、问:如果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接到检察建议后仍不履职,检察机关该怎么办? 

答:我们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只经过了诉前程序,并未经过诉讼程序,这是因为通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就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无须提起诉讼。假如行政执法部门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后仍不积极履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将启动诉讼程序,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3、问:我们群众百姓发现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该如何向检察机关反映? 

答:我们有三种方式受理群众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反映。第一种是来信来访: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或者到上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举报。第二种是电话举报:我们的统一举报热线电话是0797-12309,0797-2842000,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电话是0797-2844025,。第三种是群众百姓还可以通过在“寻乌检察”微信公众号留言的方式向我们反映情况。

4、问:什么是生态检察工作,能否作一解释? 

答:生态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托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运用多种司法手段,通过建立有效的发现与惩处机制,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以生态保护和受损生态恢复补偿为核心,达到预防、惩治、补偿、教育有机统一,从而建立起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科学、和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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